2007年8月13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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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在职法官开始拿审判津贴
田雨

  为贯彻落实法官法的要求,经国务院批准,人事部、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,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对各级人民法院在职法官实行法官审判津贴。
  据了解,审判津贴按法官等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,纳入工资统发范围,按月发放。发放范围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中评定法官等级的在职法官。法官离退休后,从离退休的下一个月起,停止执行法官审判津贴。审判津贴标准随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。具体办法,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,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。实行法官审判津贴所需经费,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、工资发放渠道解决。
  各等级法官每月的审判津贴标准为:首席大法官340元,一级大法官318元,二级大法官298元,一级高级法官278元,二级高级法官262元,三级高级法官246元,四级高级法官233元,一级法官220元,二级法官210元,三级法官200元,四级法官190元,五级法官180元。
 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,2006年5月,中共中央作出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》,此次实行法官审判津贴即是落实《决定》有关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,体现了党中央、国务院对广大法官的关怀。